8月21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主持召开部务会,传达学习中央有关会议活动精神,听取关于2019年交通运输工作综合督查情况汇报,审议《关于扎实推进现代化专业救捞体系建设的意见》《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会议指出,开展交通运输工作综合督查是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狠抓落实做好督查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毫不松懈做好综合督查后续工作,真正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充分运用督查成果,扎实推进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坚持追根溯源,举一反三,从完善制度机制上入手,全面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要建立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落实整改事项主体责任,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有针对性地抓好综合督查本身的整改,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优化方式方法,重点工作要安排“回头看”,最大限度发挥综合督查的作用。会议强调,扎实推进现代化专业救捞体系建设,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管辖水域和海上重要运输通道应急救捞能力,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及海洋权益、展现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拓展我国管辖水域特别是重点海域救捞力量有效覆盖,提升内陆深水快速机动救援能力,强化深远海及重要运输通道应急保障能力。要合力打造高质量专业救捞队伍,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会议指出,完善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机制,管好用好交通扶贫资金,是落实中央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是推进交通扶贫项目有序实施、打赢交通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要抓好各项措施落地,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持续加强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确保完成交通扶贫攻坚任务。会议指出,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是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的客观要求。要以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通过发展网络货运,推动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解决货运经营者在配货理货方面的操心事、运费结算方面的烦心事、税收保险方面的揪心事。要加强监测分析,把网络货运市场运行情况,作为分析判断道路货运市场运行形势和行业降本增效成效的重要渠道。要加强宣传引导,让更多货运企业尝到“互联网+”高效物流的甜头。要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网络货运发展提供保障。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在京部领导,部总师出席会议。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部属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来源:交通运输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崔忠付8月22日,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医药物流分会、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组织联合承办的2019(第八届)中国医药冷链峰会在江苏南京召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崔忠付出席并讲话,讲话内容如下:我国是世界上医药消费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2010年我国是世界第三大医药市场,2015年就成为了世界第二大医药市场。2019年,是新医改进行的第十个年头,更是相关工作加速推进的一年,从顶层设计上,决定了这一年是医药供应链加剧变革的一年。《中国医药物流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我国医药物流总费用为613.92亿元,同比增长12.90%。统计估算,2018年医药冷链市场规模为2625.53亿元。回顾过去的一年,医药冷链物流领域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政策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冷链运输贮存质量监管,2016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2017年的《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再到刚刚出台的《疫苗管理法》。政策不断提升医药冷链产品的要求,我国医药冷链在最近五年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无论是技术发展还是企业管理运营水平均得到明显提升。二是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保障得到各方重视。以疫苗为例,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到最近出台的《疫苗管理法》,不难发现,从法律法规层面,已经着重强调对研发生产以及使用方的规范要求。政府、企业以及大众,对于确保医药冷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显著提升。三是医药冷链产品流通格局基本形成,第三方物流加速发展。目前,以国药、华润、上药、九州通四大全国性流通企业,以及广药、华东医药、南京医药等区域龙头流通企业为主导,多个物流服务商共同服务的流通模式已经基本成形。各个环节的参与方基本就位,社会物流在运输配送环节参与度占比超过一半。四是医药冷链基础设施设备数量持续增长。据中物联医药物流分会不完全统计,截止2018年底,我国医药物流冷藏库、阴凉库冷库面积总和较上年增长15.87%。2018年我国医药物流冷藏车5060辆,较上年增长30.08%。这一方面得益于医药冷链市场的扩大,另一方面得益于政府、企业对于医药冷链物流的严格要求。在看到积极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冷静分析,目前,我国医药冷链行业仍旧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物流成本高、标准化程度不高、全流程追溯体系尚未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专业人才缺乏几个方面。去年,我们就提出过类似的问题,今年我们发现,国家相关政策在追溯方面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要求,但具体的执行层面,仍需要指导细则,并且企业端的落地需要有一个过程。受到冷链产品特殊性以及资源整合程度低的影响,物流成本商品损耗仍旧较高。标准化程度不高主要体现在设施设备标准化以及物流服务标准化方面。当前,国内依旧缺乏具有医药冷链专业系统知识的人才,开设医药冷链专业的高校仍旧很少。纵观我国医药冷链市场,未来有以下几点值得大家关注:一是“冷链”市场持续高速增长。受到老龄化、临床研发、疾病诊断等因素影响,医药“冷链”产品市场将会持续高速增长。并且随着对医药产品温度要求的提升,“恒温”产品市场规模不可小觑。二是以生产、终端为基础,进行供应链服务双向延展。医药流通链条的缩短,倒逼各类企业重新思考价值定位,但把握住前端生产和终端销售,始终是变化中的不变。面对新的形势,向研发端,向消费者双向延展,会发现新的市场机会。三是全链条监管、追溯,对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疫苗管理法》已经要求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实行全程电子追溯制度,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疫苗优先实行最严要求后,药品的要求也将迎来,对于物流企业来讲,用专业的服务保障质量是企业生存本。四是供应链上下游资源整合、协同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医药冷链物流市场依旧较散,对于单个企业来讲,仓库满仓率、车辆满载率并不是十分可观,仓配资源的整合是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未来,医药冷链市场逐渐走向规模化。五是技术将继续赋能医药冷链物流。随着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医药冷链物流将会呈现智能化的特点,技术将改变我们传统的“认知”,亦会带来新的突变。(来源:中物联医药物流分会)
《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受到资本市场热烈响应,在8月19日和8月20日间,多只深圳本地股涨停。其中,多只涉及大物流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迎来爆发,东方嘉盛更是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在8月20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东方嘉盛对《意见》的意义给予高度评价。“《意见》的提出,相信会给深圳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全方位发展带来极大推动作用,是继深圳划为特区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政策红利,所有的本地企业都会受益于此。”东方嘉盛董秘李旭阳说道。而《意见》对整个粤港澳大湾区大物流行业的影响,也引发了市场人士的密切关注。怡亚通董秘夏镔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提出,是要在深圳率先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供应链体系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之一,对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快速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意见》提出的这一发展战略,无疑对中国供应链产业的发展升级起到领航和推动作用。夏镔认为,《意见》的提出将深刻影响到怡亚通的经营发展。“此前,怡亚通提出‘供应链+生态’、‘分销+营销’等创新型业务战略及发展模式,《意见》中对于‘创新驱动’的方向指导,将进一步支撑公司的自主创新,怡亚通作为行业龙头,也将首先获益。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加快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格局,怡亚通的传统广度业务是基于进出口业务而展开的,深圳地区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开放,将进一步为怡亚通进出口业务打开格局。”夏镔如是说。而东方嘉盛也明确表示,将根据《意见》在粤港澳大湾区作相应产业布局。李旭阳介绍称,东方嘉盛目前在粤港澳大湾区拥有两块自有物流用地,其中位于福田保税区的华南供应链基地占地面积达3万多平方米,目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而位于深圳龙岗区的基地也将在今年动工,将打造成集现代物流、高标准仓储、综合运营中心、跨境电商物流为一体的现代化智慧仓。“公司将积极拥抱《意见》带来的历史性机遇,继续夯实在大湾区的供应链基地布局,提升服务竞争力。”李旭阳说。《意见》为粤港澳大湾区大物流行业带来的机遇,也获得了相关研究机构的积极评价。华道研究一位研究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作为国内顶尖物流供应链管理的代表性城市,深圳有多家上市公司业务涉及物流供应链,近年来,在国内经济转型、结构调整、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东方嘉盛稳健经营的风格使得公司未明显受到冲击,营业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公司未来将重点布局大湾区,在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大背景下,公司盈利水平有望进入新的增长通道,当前的估值优势有望得到资本市场逐步认可。(来源:证券日报网 记者:张文湘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是突出跨部门协同,强调政策支持。《意见》立足农村物流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农村物流涉及部门多、涵盖领域广的特点,围绕各部门各自为政造成站场重复建设与利用率不高、网络盲目扩张与运营难以为继的矛盾,提出要建立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一方面,推动农村物流体系改革,统筹利用各部门的支持政策,促进各方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共同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促进交通运输、邮政快递资源整合,推动市场主体深入合作,延伸服务链条、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产品,增强农村物流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三是注重标准规范引领,强调服务创新。《意见》围绕交通运输、邮政快递融合发展中体制机制障碍,提出各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出台政策性文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破除市场主体在融合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资源整合、协同联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围绕各方运营服务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在规划布局、运输仓储、收寄交付、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交邮融合的服务规范,通过推出定制化服务产品,创新农村物流运营模式,提升服务品质。四是支持融合发展,强调便民利民。《意见》充分认识到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制约农村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围绕农村物流需求分布分散、量小、季节性强,造成农村物流组织难度大、配送成本高、经营效益差的问题,强调要抓住货源优势,统筹利用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商务、供销、农业等各方资源,盘活供应链上下游、产业前后向资源,探索“基地+生产加工+商贸流通+物流运输+邮政金融”一体化的供应链服务模式,实现产、运、销一体化的农村物流服务。同时,针对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问题,创新提出邮政代办运政业务,通过在乡邮所设置道路运政、联网售票等服务终端,为老百姓建设“家门口”的运管所,提高交通运输的便民利民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健全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动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在农村地区加强合作,提高农村物流服务覆盖率,支撑农村经济发展,2019年8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 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农村物流直接服务于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及其他经济活动,是现代物流体系的末端环节,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及农村消费品流通的基础保障。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构筑农产品和农村生产生活物资高效便捷流通通道,对于支撑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但总体上看,我国农村物流发展基础仍十分薄弱,物流站场设施覆盖率低,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不完善,“货难到、效益差、不持续”的问题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物流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推动邮政与快递、交通运输企业在农村地区扩展合作范围、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坚持“市场主导、政府统筹,多方协同、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的原则,制定了《意见》,引导交通运输、邮政快递深度融合,推动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围绕网络节点共建共享、运力资源互用互补、标准规范统一、企业融合创新等方面,对促进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出意见,总结起来,《意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强调资源共享。《意见》针对农村地区物流需求规模小、布局分散的实际情况,以及物流配送成本高、运营效益差的问题,集中力量围绕网络节点共建共享、运力资源互补互用等方面重点突破:一方面,支持县乡客货运站场根据需要设立邮政快递作业设施,拓展邮政快递中转及收投服务,鼓励邮政乡村服务点拓展快件收投、代购代销、金融缴费等功能,实现节点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节点覆盖率。另一方面,推广农村客车代运邮件快件,支持发展农村邮件快件货运班线以及共同配送、循环配送等模式,提高农村物流组织效率、降低配送成本。(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8月9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党委书记、会长何黎明分别主持召开党委和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中物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余平,党委常委、副会长任豪祥、蔡进以及其他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一同参加了会议和学习。党委扩大会议传达了国资委党委《关于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以及国资委协会党建局《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行业协会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会议研究了中物联党委主题教育下一步工作安排、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系列活动安排和其他事项。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并进行研讨。中心组学习会上,何黎明结合《纲要》的主要内容,带领中心组进行学习交流。中心组一致认为,《纲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主题,以“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为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内容丰富、结构严整,指导性强。中心组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更加自觉用这一思想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推动行业和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努力推动中物联系统主题教育取得好成效。(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办公室)
交运规〔2019〕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 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 (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 (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 (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对本办法所列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进一步补充及细化。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修类应细化到各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单元,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应细化到岗位或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运营单位应结合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险性事件等情况,逐项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以下简称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业务板块、风险点(工作单元/操作步骤)、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岗位、责任人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可能性指标、后果严重程度指标的确定及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风险数据库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及时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第九条 运营单位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初期运营期间,可视情增加辨识频次。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一)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二)运营单位部门分工进行较大调整; (三)发生运营险性事件; (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投用; (五)车辆、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以及车站、线路等改造后投入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七)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风险,应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班组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运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第十一条 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台风、洪涝、冰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滑坡、地质塌陷等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问题凸显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将风险预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火灾、桥隧结构坍塌、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客流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能够快速消除等特点。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 (一)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二)以防汛、防火、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 (四)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 (五)发生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 (六)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 (七)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员工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 第十七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隐患治理方案应自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等。第四章 综合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建立情况; (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