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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 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解读

二是突出跨部门协同,强调政策支持。《意见》立足农村物流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农村物流涉及部门多、涵盖领域广的特点,围绕各部门各自为政造成站场重复建设与利用率不高、网络盲目扩张与运营难以为继的矛盾,提出要建立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一方面,推动农村物流体系改革,统筹利用各部门的支持政策,促进各方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共同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促进交通运输、邮政快递资源整合,推动市场主体深入合作,延伸服务链条、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产品,增强农村物流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三是注重标准规范引领,强调服务创新。《意见》围绕交通运输、邮政快递融合发展中体制机制障碍,提出各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出台政策性文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破除市场主体在融合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资源整合、协同联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围绕各方运营服务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在规划布局、运输仓储、收寄交付、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交邮融合的服务规范,通过推出定制化服务产品,创新农村物流运营模式,提升服务品质。四是支持融合发展,强调便民利民。《意见》充分认识到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制约农村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围绕农村物流需求分布分散、量小、季节性强,造成农村物流组织难度大、配送成本高、经营效益差的问题,强调要抓住货源优势,统筹利用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商务、供销、农业等各方资源,盘活供应链上下游、产业前后向资源,探索“基地+生产加工+商贸流通+物流运输+邮政金融”一体化的供应链服务模式,实现产、运、销一体化的农村物流服务。同时,针对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问题,创新提出邮政代办运政业务,通过在乡邮所设置道路运政、联网售票等服务终端,为老百姓建设“家门口”的运管所,提高交通运输的便民利民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健全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动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在农村地区加强合作,提高农村物流服务覆盖率,支撑农村经济发展,2019年8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 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农村物流直接服务于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及其他经济活动,是现代物流体系的末端环节,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及农村消费品流通的基础保障。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构筑农产品和农村生产生活物资高效便捷流通通道,对于支撑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但总体上看,我国农村物流发展基础仍十分薄弱,物流站场设施覆盖率低,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不完善,“货难到、效益差、不持续”的问题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物流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推动邮政与快递、交通运输企业在农村地区扩展合作范围、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坚持“市场主导、政府统筹,多方协同、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的原则,制定了《意见》,引导交通运输、邮政快递深度融合,推动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围绕网络节点共建共享、运力资源互用互补、标准规范统一、企业融合创新等方面,对促进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出意见,总结起来,《意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强调资源共享。《意见》针对农村地区物流需求规模小、布局分散的实际情况,以及物流配送成本高、运营效益差的问题,集中力量围绕网络节点共建共享、运力资源互补互用等方面重点突破:一方面,支持县乡客货运站场根据需要设立邮政快递作业设施,拓展邮政快递中转及收投服务,鼓励邮政乡村服务点拓展快件收投、代购代销、金融缴费等功能,实现节点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节点覆盖率。另一方面,推广农村客车代运邮件快件,支持发展农村邮件快件货运班线以及共同配送、循环配送等模式,提高农村物流组织效率、降低配送成本。(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19/08/21 MORE
何黎明主持召开中物联党委和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

 8月9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党委书记、会长何黎明分别主持召开党委和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中物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余平,党委常委、副会长任豪祥、蔡进以及其他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一同参加了会议和学习。党委扩大会议传达了国资委党委《关于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以及国资委协会党建局《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行业协会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会议研究了中物联党委主题教育下一步工作安排、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系列活动安排和其他事项。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并进行研讨。中心组学习会上,何黎明结合《纲要》的主要内容,带领中心组进行学习交流。中心组一致认为,《纲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主题,以“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为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内容丰富、结构严整,指导性强。中心组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更加自觉用这一思想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推动行业和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努力推动中物联系统主题教育取得好成效。(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办公室)

2019/08/14 MORE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19〕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 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  (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  (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    (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对本办法所列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进一步补充及细化。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修类应细化到各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单元,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应细化到岗位或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运营单位应结合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险性事件等情况,逐项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以下简称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业务板块、风险点(工作单元/操作步骤)、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岗位、责任人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可能性指标、后果严重程度指标的确定及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风险数据库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及时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第九条 运营单位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初期运营期间,可视情增加辨识频次。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一)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二)运营单位部门分工进行较大调整;  (三)发生运营险性事件;    (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投用;  (五)车辆、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以及车站、线路等改造后投入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七)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风险,应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班组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运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管控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第十一条 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台风、洪涝、冰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滑坡、地质塌陷等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问题凸显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将风险预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火灾、桥隧结构坍塌、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客流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能够快速消除等特点。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  (一)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二)以防汛、防火、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三)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  (四)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  (五)发生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  (六)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  (七)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员工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  第十七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隐患治理方案应自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等。第四章 综合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建立情况;  (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19/08/13 MORE
[广东]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将不再享受通行费优惠!(图)

从2020年1月1日起,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表示,对ETC车辆给予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目的是鼓励车辆安装使用ETC,提高通行效率,促进节能减排,同时降低高速公路运营成本。ETC单卡用户,是在计重收费的条件下,为货车实现非现金支付提供的一种服务方式,只能用于人工收费。吴德金说,对于ETC单卡用户,考虑到目前各地正在改造货车通行费计费系统,尚不具备全面实现货车不停车快捷收费的条件,交通运输部已部署各地,在今年底前继续予以不小于5%的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并继续支持其非现金支付功能;但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不得再享受ETC优惠政策。对于这部分用户,交通运输部门将组织相关机构为其免费安装ETC车载装置,保障其继续享受各类ETC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08/12 MORE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现就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抓好实施工作。(二)认真清理,全面规范。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清理规范本地区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一致性和规范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在路面环节增加针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验证,影响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效率。(三)及时评估,完善措施。深入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因优化政策造成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合法收益损失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方案,予以补偿。(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优化“绿色通道”政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具体内容,为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7月18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19/08/10 MORE
7月中国物流业景气指数为51.1% 结构性调整继续凸显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刚刚发布的7月份中国物流业景气指数为51.1%,较上个月回落0.8个百分点,主要是受高温多雨等季节性因素影响。尽管指数回落,但是仍运行在扩张区间,结构性调整继续凸显。  7月份,中国物流业景气指数受季节性因素影响回落0.8个百分点,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指数有所回落,中部地区物流相关基建项目进展速度放缓。业内人士表示,受近期高温多雨等气候因素影响,物流行业业务活动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不过值得关注的是,物流景气指数依旧运行在扩张区间。从品种上看,有色、建材、石油等产品物流需求增加;服装、纺织品、日用品等与民生相关的产品业务量需求较大。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 蔡进:整个这个指数水平还是在一个扩张的区间运行,所以说,它对支撑整个经济平稳适度地增长应该还是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尤其是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方面还是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  今年以来,物流行业降本增效继续深入,特别是进入二季度,物流成本费用持续下降。记者在山东一家物流企业看到,全新改造的全流程智能化服务网络改变了传统物流的组织方式,每一单货物的去向、每一个员工的轨迹都被数字化,所有物流环节实现高效数据化的链接。商品入库、上架、摆放、出库等过程都由自动化设备在大数据的精准指引下完成,大大减少了人工成本支出。而这样的智能仓已经在全国布局了136座。    日日顺物流信息副总经理 严涛:我们搭建了三级智能云仓网络,分别是链接产业端的智能集配中心、服务区域客户的智能区域配送中心以及服务终端用户的智能分拨站点,实现了从产业端到用户端的全流程、全场景链接。(来源:央视财经)

2019/08/09 MORE